丽财综〔2010〕112号
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人防办、市经贸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综〔2010〕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市府办,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直中小学校。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综〔2010〕3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3号)要求,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决定对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凡列入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2009-2011年)的省内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所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均适用本通知有关的收费减免政策。
二、具体政策
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予以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祥见附件1;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涉及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项目祥见附件2;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通过招标、协商等方式,提倡有关单位从支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角度考虑,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政策期限
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上述有关收费减免政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结束。
四、有关要求
实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定,各地要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并认真落实本通知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确保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附件:1.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2.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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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序 号 |
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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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 |
1 |
征(土)地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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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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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城市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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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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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耕地开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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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复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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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 |
5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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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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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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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白蚁防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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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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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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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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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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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 |
11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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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 |
12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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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 |
13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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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 |
14 |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 |
附件2:
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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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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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收费 |
按省物价局、原省计委浙价房〔1999〕411号文件、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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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
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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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测绘工程收费 |
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定线放样测绘费、房产测绘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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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7〕1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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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收费 |
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浙价服〔2007〕126号文件、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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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77号、浙价服〔2003〕90号、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520号文件、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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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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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业气象服务收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8〕2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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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
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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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1〕3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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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产评估收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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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6〕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主题词:建设 收费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质量技监局。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