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丽发改费管〔2009〕258 号
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浙价服〔2009〕192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丽委〔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农村危旧房改造价格收费监管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肃农民建房收费政策。
(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住房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普通证书工本费以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在办理农民自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费为自建房户做好定点放样工作,并应抓紧规划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建筑方案和通用图纸免费提供给农民使用;自建房农户要求单独设计图纸提供服务的,按照自愿委托、优惠让利原则,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三)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政策。
1、农民自建房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对农户按市区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费的标准(540元/户.表)收取费用。供水设施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安装,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以从紧原则,由莲都区人民政府确定。
2、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按规划要求配套的有关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等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按照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兼顾相关企业合理补偿的原则,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入工程项目成本,在确定房屋销售价格时应体现政府对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的补助。
二、加大农村建房收费监管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监管,抓紧清理已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要重点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中各种收费行为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价格投诉快速查处机制,加大对农村危旧房改造违价行为查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者从重、从严查处。同时,要切实做好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各项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价服〔2009〕192号)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农村住房 改造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县(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农负办,各县(市、区)发改局,龙泉市物价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24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价服〔2009〕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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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农村住房改造 收费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5日印发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以下简称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现就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的要求,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均按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房产测绘及规划区内按规范要求定线放样,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各地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2、除建房人要求单独设计图纸外,通用图纸应由县级政府无偿提供。
3、办理建房手续所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办理产权手续等,一律免予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地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三)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单位和个人接受咨询、评估、代理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对农户可按不超过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费的标准适当收取费用,具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供水设施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2、电能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改造安装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表后入户器材如要求供电企业新装或改装的,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向农户收取“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
3、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实施管线预埋并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等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按照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兼顾相关企业合理补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作出规定。
五、明确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各项价格收费政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和本意见所确定的政策,对本地区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要组织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价格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策的行为;要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活动,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价格协调和价格维权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在价格收费政策方面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本意见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
附件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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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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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收费 |
按省物价局、原省计委浙价房〔1999〕411号文件、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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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
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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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测绘工程收费 |
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定线放样测绘费、房产测绘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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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7〕1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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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收费 |
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浙价服〔2007〕126号文件、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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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77号、浙价服〔2003〕90号、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520号文件、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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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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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业气象服务收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8〕2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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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
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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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1〕3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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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地产交易手续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7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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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产交易服务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电〔2002〕7号、浙价服〔2002〕1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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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资产评估收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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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 |
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6〕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主题词:经济管理 农村住房 改造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县(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农负办,各县(市、区)发改局,龙泉市物价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