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莲都区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
| 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备注 |
| 法 院 |
1 |
诉讼费 |
详见文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 号 |
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
| |
案件受理费 |
详见文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 号 |
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
| |
申请费 |
详见文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 号 |
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
| 2 |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
(一)离婚案件3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侵害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三)其他非财产案件80元/件。 |
浙价费〔2007〕153 号 |
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
| 3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 |
(一)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900元/件。(二)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浙价费〔2007〕153 号 |
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
| 4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100元/件。 |
浙价费〔2007〕153 号 |
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
| 5 |
其他案件诉讼费 |
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
浙价费〔2007〕153 号 |
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